2010省高考招生工作意見 | ||
作者:安徽教育…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2829 更新時間:2010-04-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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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2010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皖招委〔2010〕5 號 各市、縣(區)招生委員會、教育局,各高等學校: 為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0〕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訂了《2010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積極組織宣傳。 二○一○年 2010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 根據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一、報名 1.高考報名工作按《關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09〕53號)執行。 二、考生電子檔案 2.考生電子檔案是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等,高中新課程畢業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等信息)、體檢信息、志愿信息、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考試違規以及在招生其他環節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3.市、縣兩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根據教育部頒發的招生信息標準和省教育招生考試院(以下簡稱省考試院)制訂的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完整的考生電子檔案。要組織專門人員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校驗、確認,并負責進行匯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并按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或省考試院另設的專門附加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后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⑵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6.報考高等學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體檢工作在市、縣招生委員會統一指導下,由招生考試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手冊》組織實施。 7.考生體檢工作應在招生工作部門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醫生須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應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體檢做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8.體檢工作原則上要在 9.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為省考試院指定的終檢醫院,負責對有關方面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10.報考軍事、公安類院校(專業)的考生體檢工作按教育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公安部等有關規定執行。 11.高等學校可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五、考試 12.2010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模式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學業水平測試+綜合素質評價。其中統考科目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 經教育部授權,我省自行命制語文、數學(文、理)、外語科目中的英語試題(不含聽力部分)以及文科綜合、理科綜合試題。 13.全國統考于 14.語文、數學(文、理)、外語(含聽力)各科滿分為150分,綜合科目滿分為300分,文化課總分的滿分值為750分。 15.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外語口試。外語口試由市、縣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口試以中學外語課本為內容,采用面試的考察形式,對考生進行綜合評價。口試成績按5、4、3、2、1等級評定,不記入總分,提供給有關高等學校在錄取時參考。 16.全國統考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17.各市、縣招生委員會和有關高等學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采用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并建立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省考試院,省考試院接報后須立即分別報告省招生委員會和教育部,并立即協同省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各有關成員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18.考點應設在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省級招委會批準。各地要積極推進國家教育考試考務管理與服務平臺建設,加快標準化考場建設 19.今年我省普通高考全部科目繼續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高考評卷工作在省招委統一領導下由省考試院負責組織實施,有關高校分別承擔相應科目的評卷任務。負責評卷工作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健全相應工作機構,切實做好評卷教師的遴選工作,確保評卷教師的質量,認真組織對全體評卷教師和工作人員的培訓,完善規章制度和評分細則,精心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并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保質保量按時完成任務,確保高考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省考試院應加強評卷基地建設,加強對評卷點的工作指導和服務。各高校、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在評卷教師的選調等方面予以積極支持和配合。 20.高考成績由市、縣招生考試機構通知考生。如對成績有疑問,考生可在成績公布后至 六、招生來源計劃和招生章程 21.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須在國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模內,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的原則、要求、信息標準及網上管理系統軟件編制本校的安徽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及時報送省考試院。省考試院負責依據由教育部備案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與各有關高等學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說明,匯總后統一向社會公布。 22.高等學校對生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軟件在網上進行。 23.經教育部核準備案且已安排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高等學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嚴禁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應面向全省招生。 24.高等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學校向社會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內容必須真實、準確,表述規范,必須經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備案。高等學校應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錄取新生。 高等學校須于 25.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公辦或民辦高等學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在我省的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經批準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26.省考試院匯總有關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的網址,并向社會及考生公布。 七、志愿設置及志愿填報 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實行“平行志愿”設置及投檔辦法,并采取網上志愿填報的方式。 27.文理科志愿設置: 文理科錄取分提前批(含本科和高職)、第一批本科院校(重點院校及參加該批次錄取的院校)、第二批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院校(民辦本科院校及獨立學院)、第四批高職(專科)院校,共5個批次。各批均設置“平行志愿”,“平行志愿”投檔錄取結束后,根據院校的未完成計劃進行“征集志愿”投檔,計劃仍未完成則進行降分投檔。 提前批本科院校分為軍事(含國防生)、公安、政法、免費師范生和其他共5類,軍事院校(含國防生)和免費師范生兩類實行“平行志愿”,設置A、B、C三所院校平行志愿及院校服從志愿,每所院校設3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該批次其他院校設1個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設4個專業及專業服從志愿。考生的提前批次志愿只可選報一類,多選視為無效志愿。 第一至三批本科院校的“平行志愿”均包含A、B、C、D四所院校;第四批高職(專科)院校的“平行志愿”包含A、B、C、D、E、F六所院校。第一、二批本科院校設6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第三批本科和第四批高職(專科)院校設4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平行志愿”錄取結束后,對未完成的計劃及院校追加的計劃,面向批次線上未錄取考生“征集志愿”;同時,批次線下20分以內的考生也可以據此計劃填報“降分征集志愿”,作為批次線上未完成招生計劃院校降分投檔的備檔。“征集志愿”和“降分征集志愿”均包含A、B、C三所院校及院校服從志愿,每所院校均設3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 “征集志愿”錄取結束后,仍未完成計劃的院校及專業按考生填報的“降分征集志愿”進行逐分降分投檔。 28.文理科特殊類招生的志愿設置: 自主選拔錄取設1個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均設3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定向生設1個院校志愿。 29.藝術類志愿設置: (1)藝術類分六個批次:第一批,校考本科專業,所含院校為31所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包括參照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招生辦法執行的院校)和普通文理科參加我省一本批次錄取的省外院校;第二批,使用省統考專業成績的本科專業;第三批,校考本科專業,所含院校為除第一批院校外的其它院校,其中包括省外普通院校校考、省屬院校校考、獨立學院及民辦院校校考;第四批,使用省統考專業成績的本科獨立學院及民辦院校;第五批,使用省統考專業成績的專科專業;第六批,使用校考專業成績的專科專業。 (2)第一批、第三批和第六批均設一個院校志愿。其中,第三批本科錄取結束后未完成的計劃面向達線合格考生征集志愿,本批次征集志愿設1個院校志愿。 (3)第二批、第四批和第五批實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錄取結束后仍未完成的計劃,將面向未被錄取的批次線上考生“征集志愿”。“平行志愿”均包含A、B、C三所院校,每所院校均設3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征集志愿”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每批均包含A、B、C三所院校及院校服從志愿,不設專業志愿。 30.體育類志愿設置: (1)體育類分兩個批次:第一批,本科(含獨立學院、民辦本科);第二批,高職(專科)。 (2)體育類本科批次“平行志愿”包含A、B、C、D、E五所院校,每所院校設3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高職(專科)批次“平行志愿”包含A、B、C、D 四所院校,每所院校設3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征集志愿”也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每批均包含A、B、C三所院校及院校服從志愿,不設專業志愿。 (3)體育類校考單招專業單設1個院校志愿,單獨投檔錄取。 31.網上志愿填報工作由市、縣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組織進行。志愿填報時間:文理科提前批次、自主選拔錄取的院校和藝術、體育類院校為6月27—28日;文理科第一、二、三批本科院校為7月2—4日;文理科高職(專科)院校為7月27—31日。網上志愿填報辦法另文規定。 32.考生應在認真閱讀有關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招生有關規定后,按照規定和要求選擇報考學校及專業志愿。考生志愿必須由考生本人到當地招生考試機構指定地點上網填報,并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考生所填志愿信息確定上傳后由當地招生考試機構打印,考生當場簽字確認。考生本人對不按時簽字確認和由他人代為簽字確認所產生的后果負責。志愿信息一經確認,任何人不得更改。 八、錄取 33.省高校招生委員會根據當年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統考科目考試成績,綜合考慮并按適當比例確定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34.普通高校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由省考試院組織實施。 35.錄取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據統考科目成績,參照學業水平測試等級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統一標準,擇優錄取。按照省教育廳有關規定,應屆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每科目都達到C級或合格以上、綜合素質評價每個方面都達到C級或合格以上,方可被普通文理科本科第二批次以上院校錄取;2009屆及以前的普通高中畢業生,參考其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或原高中畢業會考成績,納入考生電子檔案;社會考生仍參照原有錄取辦法,鼓勵社會考生參加學業水平測試。藝術、體育類及特殊類型招生的應屆考生必須參加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水平測試,但錄取時可以不設置等級要求。 在同等條件下,在已投檔的考生中,高等學校可以優先錄取學業水平測試、綜合素質評價等級層次高的考生。 36.錄取工作于7月上旬開始,8月中旬結束,具體錄取日程安排另行制訂。 37.文史、理工類投檔程序及辦法。 (1)確定投檔比例:部屬及其他地方所屬在皖招生的一本、二本院校投檔比例原則上按不超過1:1.05的比例確定,三本、高職(專科)院校按不超過1:1.1的比例確定;省屬院校的投檔比例原則上按1:1的比例確定。 (2)預投檔:每輪次正式投檔前2天,省考試院按既定投檔比例進行預投檔。預投檔是為了讓高校了解本校的生源情況,并據此決定是否增加招生計劃,并及時向省考試院反饋意見,調整投檔比例和計劃,形成招生院校的投檔線(投檔考生名次)。 (3)平行志愿投檔: 根據高校最終確定的招生計劃及投檔比例,首先對考生按總分(含政策加分)從高到低排序,再逐個對考生志愿從A院校到D(F)院校的順序進行檢索,被檢索的志愿中一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即向該院校投檔。 考生總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時,則按統考科目成績總分排序,統考科目成績總分仍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投檔,單科順序:理科為理科綜合、數學、語文、外語;文科為文科綜合、語文、數學、外語。 同一學校并列名次全部投檔。 (4)征集志愿投檔:“平行志愿”錄取結束后,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專業及院校追加計劃面向未被錄取的批次線上考生“征集志愿”,投檔辦法與平行志愿相同。 (5)降分投檔: ①一般性降分:“征集志愿”錄取結束后,對仍未完成計劃的院校及專業按考生填報的“降分征集志愿”降分進行投檔。最大降分幅度為20分。 ②政策性降分: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在批次線上完不成計劃,可在規定的降分范圍內(其中少數民族預科班本科為80分,專科為60分,民族班為40分)降分投檔。 ③定向就業招生,在批次線上不能完成招生計劃的,可在同批次控制分數線下20分以內,對考生平行志愿逐校逐專業逐分檢索投檔(不含專業服從)。 政策性降分投檔比例均按1:1執行。 (6)特殊類型招生投檔: ①民族院校按其招收少數民族和漢族考生類別,招生計劃單列,分設2個院校代碼,分別進行投檔。 ②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特殊類招生,由招生院校提前報送擬錄名單,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定向生按考生志愿,分別于相應批次平行志愿投檔后單獨投檔錄取。自主選拔錄取在提前批最后一天單獨投檔錄取。 38.藝術、體育類實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按考生綜合分投檔,投檔程序及辦法另文規定。 39.高等學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高校采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各高校和我省考試院要保證相互通訊聯絡的暢通。 40.高等學校和省考試院按照“學校負責、省考試院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等學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等學校自行確定,高等學校對退檔考生的退檔理由須詳細注明,同時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省考試院組織實施向高等學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并監督高等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41.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要按照我省考試院規定的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且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等學校,省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等學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高等學校,并立即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42.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要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要求和我省志愿設置情況并結合本校實際,制訂科學合理的錄取辦法,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愿的關系,平等對待各志愿的考生。 43.未經教育部批準,高等學校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44.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限獲市級以上表彰見義勇為者); ⑵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⑶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⑷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⑸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6名的考生(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 ⑹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一級運動員以上稱號,報考當年在省級招生委員會確定的測試項目范圍內,經測試認定達到一級運動員技術等級要求的考生。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⑴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⑵烈士子女。 47.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認可和錄取。 ⑴少數民族考生(以戶口簿、身份證為準); ⑵僑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屬。 ⑶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稱號,報考當年在省級招生委員會確定的測試項目范圍內,經測試認定達到二級運動員技術等級要求的考生。 49.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等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50.同時符合第45—48條多項加分條款的考生,省考試院投檔時只能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不予累加。凡符合第45—48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必須向社會公示,其檔案必須具備原始證書和原始材料復印件,否則不得獲得相關項目加分分值。市招生考試機構審核后將符合加分投檔條件的考生名單匯總于 市、縣招生考試機構及中學均須張榜公布符合加分投檔條件的考生名單,接受群眾監督,市、縣招生考試機構應加強對加分考生的資格審查。如有弄虛作假,出具假證或偽造證明者,一經查出,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51.高等學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經省考試院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安徽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等學校正式錄取的依據。 考生可通過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網站(www.ahzsks.cn)和安徽教育網(www.ahedu.gov.cn)以及高等學校所提供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 52.已錄取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由考生所在報名點單位(中學)統一寄送有關高等學校。 53.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54.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等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等學校根據經省考試院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我省考生名單(含考生號)進行匯總,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傳報我省考試院。 九、信息公開公示 55.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辦、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劃、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 省考試院負責公布本省(區、市)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本省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本地區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各市、縣級招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56.省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市、縣級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57.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辦、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十、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58.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變造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省考試院或高等學校,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省考試院。 對考生在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報名參加高等學校考試的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全國統考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對其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中參與或組織作弊或使用通訊工具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并由省考試院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并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省考試院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59.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并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參加全國統考,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試中偷換、涂改考生志愿、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10)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11)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60.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一、組織管理 61.2010年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一手抓改革創新、一手抓規范管理,確保考試安全,全面實施“陽光工程”,穩步深化改革,不斷優化服務,確保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促進高校招生改革和管理再上新臺階。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黨政主要領導是本地區、本校招生考試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責任明確到崗,落實到人。 62.各市、縣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要加強對招生考試工作的領導和招生考試各項工作的管理,全面推進陽光工程制度化、系統化建設,把陽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內涵切實融入到高校招生日常管理和運作之中。切實做到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劃、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和重大違規處理結果為主要內容的“六個公開”。積極推進標準化考點建設和考務平臺建設,加強和完善網上評卷管理、數據管理、設備管理、防范攻擊和監督制約機制等高校招生信息管理辦法,確保招生考試工作安全、平穩、順利。 63.高等學校要成立由主要領導為組長,校招生、紀檢、監察等部門人員組成的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加強對本校錄取工作的管理,培訓技術人員,添置必要的設備,保證網上錄取工作順利進行;領導小組要嚴格執行“六公開”、“六不準”規定,自覺接受考生及社會監督;要加強綜合治理高校招生環境,堅決制止和有效打擊各種非法招生和招生錄取欺詐行為,確保招生錄取公正、有序。加強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工作,嚴防不法分子利用假通知書詐騙或偽造考生檔案冒名頂替入學,構筑招生錄取全過程防范體系。 64.在招生考試工作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都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教監〔2005〕4號)和省紀委、省招委、省教育廳、省監察廳下發的有關文件規定,全面加強招生紀律,杜絕各個環節不正之風的發生。全面體現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監督制約機制,促進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健康持續發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有關部門所出具的證明材料,要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所有招生工作人員和所有考生,都必須嚴格遵守招生考試的有關政策規定和紀律,自覺反對和抵制不正之風的干擾。凡違規者,均按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十二、附則 65.部分高等學校單獨招生、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學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籍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辦法,按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66.現役軍人報考高等學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67.軍事、公安院校和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招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68.本實施意見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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